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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指令草案有利我电动工具发展

发布时间:2011.03.09 新闻来源:扬中市远红外电热器厂 浏览次数:
2006年2月中旬,欧盟通过WTO/TBT向各国通报了正在制定中的“欧盟理事会为批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电池和蓄电池及废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而批准的共同立场及撤销指令91/157/EEC”指令草案(以下简称指令草案),通报期60天。 
 
    该指令草案是欧盟2005年7月推出的,同年12月,在欧盟内部达成了对指令草案的政治协定(political agreement)。计划2006年第二季度被欧盟最终批准采用,此后,企业将有24个月的准备期。

    指令草案的是关于电池和蓄电池产品的,涉及两大类海关税则号:8506(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和8507(蓄电池包括隔极)系列。对应国际分类号ICS 29.220.01。

    电池指令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草案第4条1b规定了便携式电池镉含量为0.002%。该限制值不适用于紧急和警报系统的便携电池,包括应急照明、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关于汞的规定不变。但指令草案特别提出,电动工具的豁免在四年后还需要再次评议。
 
    2、指令实施四年后,英国对废旧便携式电池的回收目标是达到年平均销售量的25%,八年后达到45%。

    3、禁止对未经处理的汽车和工业用电池采用填埋或焚烧处理方式。

    4、电池指令批准后,欧盟各成员国有24个月的实施准备期。

    按新的电池指令草案规定,至少从2006年起的四年内,我国出口到欧盟市场的电池式电动工具仍可使用镍镉电池。这对于中国电动工具企业来说,无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但在此,还要提请企业注意两点:一是欧盟指令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法律法规才能实施,各国家对环保要求不同,对欧盟指令转化不一定都齐步走;因此,企业要密切关注电池指令的批准及转化为成员国法律的情况;二是四年后还需要对电动工具豁免问题再次评议,而镉的毒性毒理已得到科学确认,建议有能力的企业,不要就此停止对镍镉电池替代的关注与跟踪,随时做好应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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